
公告日期:2025-04-24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报告
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出具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17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邮储银行”)已会同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联席保荐人”、“保荐机构”或“保荐人”)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毕马威与德勤合称“申报会计师”)等有关中介机构,本着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的原则,对审核问询函所列的问题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问题的回复 宋体
申报文件的修订、补充披露(如有) 楷体(加粗)
如无特别说明,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和释义一致。本审核问询函回复报告中所列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而与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直接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不同。
目 录
1.关于行政处罚 ...... 3
2.关于诉讼仲裁 ...... 8
3.关于业务经营 ...... 10
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回复的总体意见 ...... 16
1.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被监
管部门处以 10 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行政处罚共计 266 笔,涉及金额共计约17,933.4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报告期内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1、金融监管总局或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被金
融监管总局或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 232 笔,处罚金额合计约11,738.60 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主要处罚事由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贷款管理不尽职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述 232 笔行政处罚中,222笔未达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涉及较大数额的罚款的处罚、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的标准,不属于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等处罚依据相关规定,其他 10 笔行政处罚涉及的被处罚行为未被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如下:
序号 处罚原因 相关分析
违规向企业转嫁经营成本、员工行为管 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
1 理不到位、票据贴现业务贸易背景不真 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三条未明确规定
实、贷款资金用途管控不到位等 情节严重的情形
(1)部分违法事实对应处罚所依据的
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未及时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
2 现经营主体注销,贷款“三查”不到位, 四条未明确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存款业务管理不到位等 (2)部分违法事实对应处罚不属于《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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