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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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文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评估、财务顾问等专业事项和报告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审计报告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本所并不具备核查和评价该等数据的法定资格。
本所律师承诺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实施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实施本次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证券交易所,并依法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赎回的可转债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公司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公司已于2020年2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并经2020年3月17日召开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
2021年2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核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09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15亿元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2021年4月30日,公司公告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数量为1,500万张,每张面值100元,于2021年5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为“旗滨转债”,债券代码“113047”,存续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4月9日至2027年4月8日,转股的起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5日至2027年4月8日。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及上市已获得其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并已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上交所的同意。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条件
(一)《管理办法》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二)《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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