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CAC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意见
CAC 专字[2025]1208 号
CAC 审计机构: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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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
一、 专项意见 1-2
二、 专项说明 3-4
CAC
CAC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意见
CAC 专字[2025]1208 号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
错更正》、《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专项说明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 3101 号-历史信息审计或审
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审核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对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在执行审核工作过程中,我们结合贵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实际情况,实施了核对、询CAC 问、检查记录及文件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三、审核意见
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专项说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公告格式》的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
CAC
CAC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专项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执行
CAC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3 年 10 月 25 日发布的《关于印
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财会[2023]2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7 号”)、于 2024 年 12 月 6 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通知》(财
会[2024]24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8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日期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第 17 号规定及解释第 18 号规定。
(二)变更原因
1、2023 年 10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规定了“关于
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
易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4 年 12 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规定“不属于
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相关内容,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三)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CAC 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
(四)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及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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