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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8:54:19 股吧网页版
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金融衍生品业务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交易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锁定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的金融衍生品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期权、结构性远期等。

第三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子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未经公司
同意,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得操作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同时,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业务。

第二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非必要公司不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所有衍生品交易行为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外汇、利率保值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锁定或降低成本为目的。严格控制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种类及规模,不得进行单纯以投机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须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衍生品投资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

第六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真实交易产生的资产、负债,衍生品合约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对应标的资产、标的负债的金额。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的当期标的资产、标的负债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金融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金融衍生品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金融衍生品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的金融衍生品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衍生品投资前,须在多个市场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较、询价;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对待选的衍生品进行分析比较。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单笔业务期限应控在 12 个月内。
第三章 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权限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金融衍生品交易履行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金融衍生品投资额度。

第十四条 金融衍生品交易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未来 12 个月内,金融衍生品交易金额(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或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10亿元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未来 12 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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