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募集的资金。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并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
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在公开募集前,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
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
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确保资金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者股东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应关注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相关事项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及清偿整改方案。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需求,设立一个或者多个募集资金专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设置的专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投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公司通过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协议,公司及其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并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 保荐机构或者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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