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公司”或“本公司”均指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股份变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办理。
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并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窗口期交易、限售期出售股票、减持比例等禁止或限制行为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作本人所为。
第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规范、理性、有序,充分关注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主动做好规则提示。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公司股份的情况,防范和化解违法违规风险。
第二章 所持股份变动的相关限制及规定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增持、转让的限制性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曾就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承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特定股份)等身份,或买卖本公司股票构成公司收购等情形的,亦需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控股股东、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特定股东、上市公司收购等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增持、转让的规定。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 6 个月内;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 个月的;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 6个月的;
(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八) 公司可能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九)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应当明确增持数量或者金额,如设置数量区间或者金额区间的,应当审慎合理确定上限和下限。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系统卖出股份(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也可以通过协议转让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变动股份,对持股比例、持股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做出的承诺。
第十二条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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