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保业务”)的管理,有效防范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期货交易所相关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保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为了规避原材料、产成品价格波动风险,结合公司采购、生产、销售实际情况,从事期货交易(以下简称“期货交易”)的行为,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波动风险,稳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保障公司业务稳健发展。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开展套保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的纯碱、锡、白银、玻璃等与公司现有生产经营相关的期货品种。公司从事的套保业务采用对冲平仓和实物交割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套期保值方案的制定以生产经营和现货实际需求为依据,以规避纯碱、锡、白银、玻璃价格波动和市场风险、加强库存管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稳健发展为目的,并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条 期货业务只开展基于自身现货业务的套期保值,不接受其他任何单位的委托和代理期货业务,不进行投机交易。公司应以自身名义设立套保交易账户,不
得使用其他账户运作套保业务。
第六条 从事期货交易,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套期保值必须与业务背景的品种、规模、方向、期限相匹配,与公司的资金实力和交易处理能力相适应。
开展的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套保业务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或者募集资金等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资金用于直接或间接的套保业务。公司必须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从事套保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套保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九条 开展套保业务须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并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严格按照操作流程进行。公司应建立和健全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本制度适应实际运作和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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