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推动提升审计工作质量,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切实维护股东利益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含新聘、续聘、改聘),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职责
第三条 公司聘用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工作。
第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相关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六)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
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七条 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部门,依照本制度的规定,与内部审计部共同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按公司选聘结果组织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协助提供内、外部管理机构需要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其它信息、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拟订相关工作制度等。
第八条 董秘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
(一)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二)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三)公司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披露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计委员会意见等。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九条 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成立并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最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刑事处罚;改聘会计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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