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的内部报告、传递程序,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保护公司股东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秘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致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的规范、透明运作,规避监管风险。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及各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机构或人员。公司各参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内部重大事项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秘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经过核对的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无重大隐瞒、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各部门、各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 控股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 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及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六)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本制度约定的其他股东;
(七) 如果在第三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八)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七条 董秘办公室是董事会重大事项管理的办事机构,直接对董事会秘书负责。经董事会授权,董秘办公室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以及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以下简称“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涉及重大事项的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秘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事项的义务。各部门、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董秘办公室。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发生当日将有关重大事项的信息向董秘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事项的信息尚未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将重大事项相关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事项出现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通过董秘办公室向董事会报告有关信息。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述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控股子公司报告义务人应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指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以及各子公司召开董事
会、监事会、股东会)的审议、决议事项,以及重大交易、应履行报告义务的日常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其他重大事项以及前述事项的重大进展。重大事项的内容主要分类如下:
(一)定期报告事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及各类相关资料、文件。
(二)日常交易重大事项
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日常交易(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及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和工程承包等业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涉及购……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