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郜卓先生关于 2024 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的
专项报告
本人郜卓,于2019年4月起任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2024年度任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
本人严格遵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要求,持续保持独立性。
本人2024年度独立性自查情况如下:
序号 事项 自查结果
1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 是 否
要社会关系;
2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 是 否
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 是 否
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是 否
、父母、子女;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
5 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 是 否
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 是 否
6 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 最近12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是 否
8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 是 否
程规定和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如上述任何一项填写为“是”,请在以下就具体事宜进行详细解释:
......
注:上述所称规定的“主要社会关系”系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重大业务往来”系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系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6.3.4条规定,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即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的关联方)。
经自查,本人在2024年度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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