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关联交易决策行为的公允性,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以及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关联交易应遵循并贯彻“定价公允、决策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原则。在确认和处理有关关联人之间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时应当恪守如下事项:
(一)关联交易应当具备商业实质;
(二)尽量减少关联交易,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关联交易,公司应当积极通过资产重组等其他有效方式减少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可执行;
(四)关联交易应强调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在确定关联交易价格时,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以及等价有偿;
(五)不得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公司审议关联交易实行关联股东、关联董事表决回避;
(七)公司及其关联方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或者调节利润,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关联关系;
(八)公司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关联交易。
公司交易与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
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三条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履行关联交易控制和日常管理的职责。
第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的规定。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非财务报告部分的关联人及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交易
第五条 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所列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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