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证券代码:601636 证券简称:旗滨集团 公告编号:2025-029
可转债代码:113047 可转债简称:旗滨转债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2023年10月25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7号>的通知》(财会[2023]2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7号”)、2024年12月6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会计准则解释18号>的通知》(财会[2024]24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8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的变更。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财报的追溯调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将具体变更内容说明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2023 年 10 月 25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
通知》(财会〔2023〕21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和“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
进行了规范,准则解释第 17 号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
通知》(财会〔2024〕24 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准则解释第 18 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变更后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 17 号要求和准则解释第 18 号要求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时间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准则解释第 17 号、准则解释第 18 号。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和对公司的影响
1、准则解释 17 号对“关于流动负债与非流动负债的划分”、“关于供应商融资安排的披露”、“关于售后租回交易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
执行准则解释 17 号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2、准则解释 18 号对“关于浮动收费法下作为基础项目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和“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等会计处理问题进行了规范。其中:“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事项,准则解释 18 号规定,在对因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有关规定,按确定的预计负债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预计负债”科目,并相应在利润表中的“营业成本”和资产负债表中的“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他流动负债”、“预计负债”等项目列示。企业在首次执行该解释内容时,如原计提保证类质量保证时计
入“销售费用”等的,应当按照会计政策变更进行追溯调整。
执行准则解释 18 号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三、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的意见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7 号>的通知》《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8 号>的通知》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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