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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4 18:54:17 股吧网页版
旗滨集团: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业务办理》《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直通车(以下简称“直通车”)是指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自行登记和上传信息披露文件,并直接提交至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体进行披露的信息披露方式。

第四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公室;

(二) 董事和董事会;

(三) 高级管理人员;

(四) 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 公司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 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并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交易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进行分类披露,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公告类别索引》中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理信息披露业务;不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信息,公司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业务。

第十二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媒体为发布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纸质媒体)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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