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及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重大管理事宜进行可行性研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有权要求高级管理人员对战略委员会的工作提供充分的支持,并对战略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尽快做出全面的回答。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应支持和协助战略委员会工作,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供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信息。向战略委员会提供的信息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规范,其形式及质量应足以使其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做出决定。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由八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一名,董事长为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主任不能
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主任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战略委员会主任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战略委员会委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委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之一,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委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委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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