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与投资者、媒体(以下称“来访对象”)之间的信息沟通行为,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目的在于加强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对外宣传、推广活动的行为规范,确保有关对外信息的沟通、交流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的合规范围内,切实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同时有效增强公司的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以下简称“来访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新闻媒体、投资者、证券机构的新闻采访、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等活动,增强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来访及调研的媒体和投资者包括但不限于:
(一)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四) 当前投资者、潜在投资者及其关联人;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条 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六条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应当保障公平、公正、公开,不得实行
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有选择性的、私下的或者暗示等方式向来访和调研对象披露,不得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予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以及《公司章程》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第三章所列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七条 来访和调研的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
第二章 来访接待工作基本原则
第九条 公司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活动中,应严格遵循“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和尊重理解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创造机会,保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二) 诚实守信的原则:公司的接待工作应当注重诚信,守底线、负责任、有担当,培育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信息交流、沟通要客观、诚实,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也不得有夸大或者贬低行为。
(三) 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要求,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的基础上,依
法合规充分沟通、交流,增强公司透明度。
(四) 积极主动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认真、主动听取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五) 高效低耗原则:公司接待要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接待的成本;接待人员用语应规范。
(六) 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公司未披露重大信息的原则。
第三章 来访接待工作中的沟通内容
第十条 来访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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