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三条 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其任职资格为: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有经济、管理、证券等工作从业经验;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税收、法律、金融、企业管理等专业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
(四)熟悉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具有良好的处事和沟通能力;
(五)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或者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岗前培训被认定为合格。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
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控制的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八)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九) 最近3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十) 最近3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3次以上通报批评;
(十一)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五条第(八)项至第(十一)项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后3个月内或者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至同届董事会届满为止),可以连续聘任。
第十条 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聘任1名(或者2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六条执行。
第十一条 董事会正式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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