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保障公司规范运作,维护财经法纪,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它通过运用系统的、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内部审计职责和
职权、内部审计工作程序、内部审计业务文书、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等有关事项,为公司内部审计管理指南。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及具有控制关系的子公
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
下设内部审计部作为内部审计机构,由审计委员会领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公司设审计总监一名,审计总监由董事长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
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并做到依法审计、忠于
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泄露机密、玩忽职守。
第九条 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根据审计工作需
要,可聘请若干名有财务、工程技术、基建、设备管理等方面特长的专业人员为兼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与被审计对象、被审计事项
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的决策与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项目的开展,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及后续教育培训所必需的工作经费,公司应予以保证,并列入财务预算及员工培训计划。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其主要工作职责:
(一)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及国家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修订公司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评审;
(三)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高管人员的离任进行审计;
(五)对与公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专项调查审计委员会、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安排的其他审计事项;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做好与外部监管机构、外审单位、董事会以及各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
(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完成审计委员会、董事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主要职权:
(一)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计划,在职责范围内,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二)有权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有权就审计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书面或口头调查、询问;
(三)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向内部审计机构报送相关审计资料;
(四)检查实物、凭证、账册、有关文件和资料。如有必要,报经批准,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暂时封存会计账册、凭证等原始文件和资料;
(五)参与有关的会议;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七)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以及拒绝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经公司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有权向公司领导如实反映;
(九)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大量浪费的被审计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可建议公司领导给予相应的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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