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风险,有效、合理的使用资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并保障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裁工作细则》等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房屋、机器、设备、物资等实物,以及专利权、技术诀窍、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划分为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和权益投资。
(一)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其他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权证、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持有开放式基金或封闭式基金等证券投资。
(二)委托理财是指委托他人进行现金资产管理的行为。
(三)权益投资主要指对外股权投资,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设立、投资、增资、减资、清算、解散;不含证券投资和委托理财。
(四)公司对外进行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应确定其可行性。经论证投资必要且可行后,按照股东会、董事会的权限逐层进行审批。公司应于期末对证券投资或委托理财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损失并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五)公司实施权益投资后,应对被投资单位按照新会计准则要求进行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并按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第四条 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注重规避风险,保证资金的运
行安全,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一)公司发生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二)公司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除外),达到以下标准之一时,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外,需经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