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互动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如下: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以及其他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树立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良性互动关系;
(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三)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结构;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范围、方式和要求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及其说明和解读,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它信息,包括:公司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和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进程、重大融投资、重大资产收购、出售及置换、对外合作、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层变动、管理模式及其变化、
召开股东会等公司运作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四)企业文化建设;
(五)环境保护、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信息;
(六)公司发生《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其他重大事件;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公司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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