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1 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一般规定》,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水平和重要性等因素,特制定本认定标准。
第二条 公司对内控缺陷的认定标准经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组织内控部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后提出,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分类
第三条 按照内部控制缺陷成因或来源,内部控制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和运行缺陷。设计缺陷是公司缺少为实现控制目标所必需的控制,或现存控制设计不适当,即使正常运行也难以实现控制目标。运行缺陷是指设计有效(合理且适当)的内部控制由于运行不当(包括由不恰当的人执行、未按设计的方式运行、运行的时间或频率不当、没有得到一贯有效运行等)而形成的内部控制缺陷。
第四条 按照影响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严重程度,内部控制缺陷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公司严重偏离控制目标。当存在任何一个或多个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时,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作出内部控制无效的结论。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公司偏离控制目标。重要缺陷的严重程度低于重大缺陷,不会严重危及内部控制的整体有效性,但也应当引起董事会、管理层的充分关注。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第五条 按照具体影响内部控制目标的具体表现形式,还可以将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财务报告缺陷和非财务报告缺陷。
第三章 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认定标准
第六条 内部控制缺陷的重要性和影响程度是相对于内部控制目标而言的。按照对财务报告目标和其他内部控制目标实现的影响的具体表现形式,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分别制定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第七条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是指针对财务报告目标而设计和实施的内部控制。由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目标集中体现为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因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主要是指不能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性的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缺陷。
根据缺陷可能导致的财务报告错报的重要程度,公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将缺陷划分确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一)定性标准
1、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大缺陷:
(1)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控制环境无效;
(3)审计委员会以及内控部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4)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的重大差错进行错报更正;
(5)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完全不能满足需求、受到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2、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舞弊但未给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3)重要财务控制程序的缺失或失效;
(4)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5)报告期内提交的财务报告错误频出;
(6)外部审计发现重要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过程中未发现该错报;
(7)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要缺陷。
3、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二)定量标准
公司本着是否直接影响财务报告的原则,确定的财务报表错报重要程度可参考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等级
重大缺陷 重要缺陷 一般缺陷
项目
错报影响净利润金额(按合 错报影响金额≥净利润的 净利润的 3%≤错报影响金额 错报影响金额<净利
并报表口径) 5%,且错报影响金额≥ <净利润的 5%,且错报影响 润的 3%
3000 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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