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为有效提高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水平,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以落实董事会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报审计、道德遵从、内外合规有效性的监督职责,协助董事会有效执行对管理层的独立监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就以上事项的监督结果独立报告工作。
第二条 参照标准: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同时,本细则也参考了国际内审协会颁布的《审计委员会章程指南及最佳实践》1、美国反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发起人委员会(THE COSO)发布的《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及《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等相关国际专业标准和准则。
第三条 授权:为保障审计委员会有效工作,董事会授权该委员会不受限制的
接触管理层、员工,以及不受限制的获取与其工作目的相关的任何内部信息、数据、报告、文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同时,董事会授权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对公司管理层、员工提出配合问询及文件获取的要求、和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二)公司的审计报告、财务报表、账簿、凭证等财务会计资料;
(三)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四)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裁办公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1 https://www.theiia.org/globalassets/documents/standards/model-audit-committee-charter.pdf
2 https://www.coso.org/guidance-on-ic
(五)公司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
(六)公司签订的各类重大合同、协议;
(七)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需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组成: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
会计专业人士,并由其担任召集人。委员会成员作为一个集体,应该拥有在审计、内控、财务、风险管理、合规等方面的知识与技能。
第五条 独立性保证: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且担任召集人。
非独立董事应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聘,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第六条 任职标准与董事义务: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具有财务、会计、审计及风险、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商业经验。且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会专业委员会的任职条件和董事义务(详细见本细则附件一)。违反上述规定的选举、委派委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委员会成员提名与任命: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审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后,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提名。
根据相关提名,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和批准产生。
第八条 任期:审计委员会委员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届满前,除非
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期届满前,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任职复核:公司应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
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董事会在治理及人力委员会的协助下进行审计委员会的组成及各委员任职
资格、专业能力、履职情况评估。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董事会制定的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价,由董事长或外部机构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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