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财务活动,董事会下设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财务规划、融资规划、财务及预算制度、资金监控、税务筹划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 财务及预算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细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财务及预算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提名,在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后,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提名。
第五条 财务及预算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董事会治理及人力委员会成立之前由董事长)提名,在委员内经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会议,当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财务及预算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六条 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必须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董事会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委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的情形之一,相关委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七)、(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 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委员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专业委员会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委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委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第七条 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财务及预算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委员任期届满前,由于其董事职务被股东会解除的,董事会应当及时解除其委员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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