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5
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评价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情况,规范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程序和评价报告,揭示和防范风险,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1号——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以下简称“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指董事会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执行有效性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出具评价报告的过程。
第四条 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遵循的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评价工作包括内部控制的设计与运行,涵盖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
(二)重要性原则。评价工作在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单位、重大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三)客观性原则。评价工作准确地揭示经营管理的风险状况,如实反映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企业内部控制的规范要求,持续优化内部控制制度,完善风险评估机制,加强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科学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强化内部控制缺陷整改,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持续改进,不断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最终责任者,负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包括制定公司内部控制基本管理制度和规章,认定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决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批准涉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以及决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和检查工作的合理性和充分性
等。
第七条 董事会审计及风险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负责内部控制评价的组织、领导、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方案;
(二)审议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审议内控重大缺陷的整改意见;
(四)领导公司内控部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五)协调管理层安排足够行政资源推进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和缺陷整改工作。
(六)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第八条 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协助、支持和配合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按要求组织整改内部控制缺陷。
第九条 内控部负责落实董事会内部控制评价的工作要求,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工作。包括:制定内部控制评价方案,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认定内部控制缺陷并督促整改,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三章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内容
第十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主要依据内部控制制度和工作程序,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环境评价,应当以组织架构、发展战略、人力资源、企业文化、社会责任等应用指引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环境的设计及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二条 公司组织开展风险评估机制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风险评估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所列主要风险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日常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风险识别、风险分析、应对策略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三条 公司组织开展控制活动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各项应用指引中的控制措施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相关控制措施的设计和运行情况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四条 公司组织开展信息与沟通评价,应当以内部信息传递、财务报告、
递的及时性、反舞弊机制的健全性、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以及利用信息系统实施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进行认定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组织开展内部监督评价,应当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有关内部监督的要求,以及各项应用指引中有关日常管控的规定为依据,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对内部监督机制的有效性进行认定和评价,重点关注审计委员会、内控部等是否在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中有效发挥监督作用。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工作形成工作底稿,详细记录公司执行评价工作的内容,包括评价要素、主要风险点、采取的控制措施、有关证据资料以及认定结果等。评价工作底稿设计合理、证据充分、简便易行、便于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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