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7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之
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062号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嘉泽新能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A股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专项核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声 明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上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嘉泽新能本次增持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正 文
一、 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及发布的公告,本次增持的增持主体为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元荣泰”或“增持人”),金元荣泰为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波先生之一致行动人。根据金元荣泰持有之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主体金元荣泰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金元荣泰投资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685750954J
企业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宁夏吴忠市红寺堡区综合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陈波
注册资本 101886.8705 万元
成立日期 2009 年 3 月 10 日
经营期限 长期
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技术咨询(中介除外);技术
开发。(“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
经营范围 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物交
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
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
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万元)
股东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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