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不提前赎回嘉泽转债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保荐机构”)作为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公司”)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承接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不提前赎回嘉泽转债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可转债发行上市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1512 号文核准,公司于 2020 年
8 月 24 日公开发行 13,000,000 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 元,发行总额
130,000 万元,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 年。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0]314 号文同意,公司 130,000 万元
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2020 年 9 月 17 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
“嘉泽转债”,债券代码“113039”。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宁夏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的约定,公司该次发行的“嘉泽转债”自 2021 年 3 月 1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
“嘉泽转债”初始转股价格为 3.57 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 3.06 元/股。
二、可转债赎回条款与触发情况
(一)有条件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或本次
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人民币 3,000 万元时,公司有权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二)有条件赎回条款触发情况
自 2025 年 8 月 26 日至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3.06 元/股的 130%,即 3.978元/股,已触发“嘉泽转债”的有条件赎回条款。
三、公司不提前赎回“嘉泽转债”的决定
2025 年 9 月 24 日,公司召开三届四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不提
前赎回“嘉泽转债”的议案》。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发行之日起 6
年,即自 2020 年 8 月 24 日至 2026 年 8 月 23 日。鉴于目前公司发行的“嘉泽转
债”尚未到期,且公司资金已有项目建设等支出安排,综合考虑当前市场情况及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决定本次不行使“嘉泽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利,不提前赎
回“嘉泽转债”。且未来六个月内(即 2025 年 9 月 25 日至 2026 年 3 月 25 日),
若“嘉泽转债”触发赎回条款,公司均不行使赎回权利。以 2026 年 3 月 26 日为
首个交易日重新计算,若“嘉泽转债”再次触发赎回条款,届时公司董事会将再次召开会议决定是否行使提前赎回权利。
四、相关主体交易可转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赎回条件满足前的六个月内均未交易“嘉泽转债”。
截至目前,上述主体均未持有“嘉泽转债”,不存在披露上述主体减持可转债计划的情形。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嘉泽新能本次不提前赎回“嘉泽转债”相关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募集说明书》的约定。保荐机构对嘉泽新能本次不提前赎回“嘉泽转债”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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