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6
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的职权范围,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董事会遵照《公司法》、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有3名独立董事。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公司相关制度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为确保和提高公司日常运行的稳健和效率,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对交易等事项(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且未达到公司章程第四十九条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行使决策权: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未达到上述(一)至(六)项标准,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根据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部门的要求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或者总经理认为有必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的事项。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事项,依据其公司章程规定执行,但控股子公司的章程授予该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权决定的投资融资权限金额不得超过公司董事会的权限。公司在子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向,须依据权限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指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战略与可持续发展、提名、薪酬与考核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七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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