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书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或“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嘉泽新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以下合称“原律师申报文件”)。本所律师现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除本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原律师申报文件的声明事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原律师
申报文件中的含义相同。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公布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一)发行人的内部批准和授权
2024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批准。
2024 年 11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2026 年)的议案》《关于设立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认购对象免于发出要约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监管部门审核及注册过程
2025 年 7 月 16 日,上交所出具《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交易所审核意见》,认为本次发行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5 年 8 月 27 日,公司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嘉泽新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783 号),同意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和发行结果
根据发行人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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