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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6-03 18:52:45 股吧网页版
嘉泽新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6-04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六月

目录

第一部分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更新 ...... 4

一、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 4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4

三、 本次发行及上市的实质条件 ...... 4

四、 发行人的设立 ...... 7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 ...... 7

六、 发行人的股东 ...... 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8

八、 发行人的业务 ...... 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11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12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13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13

十四、 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13

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13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14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16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17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17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17

二十一、 本所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18

二十二、 结论......20
第二部分 《问询函》相关问题的回复 ...... 21

一、 问询问题 1 ......21

二、 问询问题 6.1 ......45

三、 问询问题 6.2 ......50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致: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

上交所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出具《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4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本次发行提出首轮问询问题。发行人本
次发行原申报财务资料的申报基准日为 2024 年 9 月 30 日,现申报基准日调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2024 年 10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以下简称“补充
核查期间”,报告期调整为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本所就《问
询函》中要求律师发表核查意见的问题以及发行人申请基准日调整事项出具《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未发表意见的事项,以《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为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的意见与《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有差异的,
或者《律师工作报告》《法律意见书》未披露或未发表意见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说明外,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声明事项与《律师工作报告》声明事项一致。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律师工作报告》中的含义相同。除非上下文另有特别说明,本所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相关事项的核查截止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简称、缩略语、术语,除特别说明外,与其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的含义相同。本所在已出具法律文件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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