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股票简称:嘉泽新能 股票代码:601619
债券简称:嘉泽转债 债券代码:113039
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人(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二〇二五年四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 2025 年 3 月 7 日出具的《关于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46 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按照贵所要求,嘉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泽新能”“发行人”或“公司”)与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或“信永中和”)等相关方已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到的问题进行了逐项落实并回复,请予审核。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之外,与其在募集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审核问询函回复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类别 字体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
对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回复 宋体
在本审核问询函回复中,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目 录
目 录...... 2
问题 1...... 3
问题 2...... 18
问题 3...... 48
问题 4...... 70
问题 5...... 82
问题 6...... 95
问题 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本次发行对象为 2024 年 11 月成立的博荣益弘,系公司现控
股股东嘉实龙博全资子公司。博荣益弘拟以现金认购不超过 120,000.00 万元,截至目前其未实际开展业务,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将变更为博荣益弘。
请发行人说明:(1)以新成立的博荣益弘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原因、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2)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明确认购股票数量或者金额下限,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35 条的相关规定;(3)结合博荣益弘的资产负债情况、自有资金情况,说明其认购资金的具体来源及可行性,是否存在不能足额认购的风险,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发行人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4)若涉及对外筹资或利用发行人股票质押融资,说明还款资金来源及可行性,并结合拟质押比例、后续还款计划等,说明是否可能影响发行人控制权稳定性;(5)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锁定期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结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第 9
条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以新成立的博荣益弘作为本次发行对象的原因、必要性,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发行人控股股东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拟通过参与本次认购为公司后续发展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持,用于认购本次发行的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或自筹资金。
出于自筹资金的考虑,发行人控股股东与中国农业银行上海黄浦支行进行了贷款洽谈并达成了意向,相关银行内部审批流程尚在推进中。
全国性银行基于各区域分支机构业务管理需要,执行属地化放款原则,要求发行人控股股东在上海新设主体作为借款人,因此发行人控股股东嘉实龙博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新设全资子公司博荣益弘作为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2024 年
发行人控股股东新设博荣益弘作为发行对象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
二、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明确认购股票数量或者金额下限,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 35 条的相关规定
(一)本次发行对象是否明确认购股票数量或者金额下限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事项已经公司三届三十六次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20,000.00 万元(含本数),按照发行价格 2.61 元/股计算,发行股票数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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