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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23 09:26:19 东方财富iPhone版 发布于 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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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21 17:00:45 发布于 河南


一、交易概况与争议焦点

交易核心内容:

- 中国中冶以606.76亿元向五矿集团及五矿地产出售资产包
- 包括:中冶置业100%股权及债权(312.37亿元)和5家矿业公司股权(约294.4亿元)
- 交易性质:关联交易(五矿为中冶控股股东),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核心争议:

- 地产资产:中冶置业评估增值率**-45.18%**(账面值大幅缩水),被指"半价甩卖"
- 矿产资产:虽评估增值182-789%,但质疑方认为实际价值远超交易价格(如艾娜克铜矿单矿估值即超百亿)
- 评估机构:中水致远曾因"评估虚假记载"被证监会处罚,且未披露折现率等关键参数
- 治理结构:五矿系高管同时控制中冶董事会(如董事长陈建光兼五矿副总),涉嫌利益冲突

二、法律违规分析

1. 地产资产低价转让:涉嫌违规

法律依据:

- 《公司法》第21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54/55条:国有资产转让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以依法评估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 《刑法》第169条:国有公司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产罪("低价"指低于评估价30%以上)

违规分析:

- 中冶置业评估增值率**-45.18%**,以312.37亿元出售,远低于账面值,违反等价有偿原则
- 若交易价格低于评估值30%以上,且存在主观故意,可能触发刑事责任

2. 矿产资产定价:形式合规但实质存疑

表面合规点:

- 评估增值率182-789%,高于净资产,形式上符合"不低于评估值"要求
- 履行了董事会审议和关联股东回避程序

实质问题:

- 评估方法选择不当:对矿产资源采用成本法而非收益法,未能反映资源未来收益和战略价值
- 评估机构独立性存疑:中水致远有违规记录,且与五矿存在关联
- 未充分披露评估关键参数(如折现率、资源价格预测),无法验证评估合理性

三、公告违规分析

1. 信息披露不充分

- 未详细披露评估方法选择理由及关键参数,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11条关于重大交易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
- 未充分说明交易定价合理性,特别是矿产资源估值与市场预期差距的原因

2. 关联交易披露违规

- 未详细披露五矿系高管在中冶的任职情况,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披露要求
- 独立董事未对交易定价公允性发表明确意见,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

3. 风险提示缺失

- 未充分揭示交易对中小股东利益影响的风险,违反《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规定

四、投诉证监会的合法依据

1. 核心投诉理由

投诉事项 法律依据 具体违规情形
信息披露违法 《证券法》第85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3条 评估报告关键参数缺失,定价合理性说明不充分[__LINK_ICON]
评估程序违规 《资产评估法》第14条、《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12条 评估机构缺乏独立性,评估方法不合理
关联交易损害股东利益 《公司法》第21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 五矿系高管控制决策链,交易定价显失公允

2. 投诉具体操作指南

提交方式:

- 电话投诉:拨打证监会热线12386
- 书面投诉:邮寄至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信访办(邮编100033),信封标注"举报中国中冶信息披露违法"
- 网上投诉:证监会官网"互动交流"→"投诉举报"栏目

投诉材料要点:

1. 举报核心:聚焦"信息披露违法"和"评估造假",而非"国资流失"(因部分资产账面增值)
2. 事实陈述:
- 交易价格与资产实际价值严重偏离(特别是矿产资源)
- 评估机构违规记录及评估方法缺陷
- 五矿系高管交叉任职导致的利益冲突
- 公告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充分的具体内容
3. 明确诉求:
- 要求对交易评估方法合规性进行专项核查,补充市场法评估并公开核心参数
- 确认评估机构独立性,核查是否存在利益输送
- 责令公司补充披露交易定价合理性分析,保障中小股东知情权和表决权
- 如违规属实,依法处罚相关责任人并撤销交易

五、结论与建议

结论:

- 中冶向五矿低价转让资产,地产部分存在明显法律违规;矿产部分虽形式合规但评估程序和信息披露存在重大瑕疵
- 公告披露多处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关联交易管理规定,损害投资者知情权

建议:

1. 联合中小股东向证监会投诉,重点关注信息披露违法和评估程序违规
2. 要求证监会责令公司暂停交易,聘请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重新评估资产价值
3. 如证监会调查确认违规,可进一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交易无效并赔偿投资者损失

法律依据汇总:《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资产评估法》《刑法》第16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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