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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9 15:26:00 股吧网页版 发布于 上海
本次重大关联交易方案,为什么要直接转让给大股东,而不通过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来进行交易呢?管理层是担心有价值的资产无法低价输送给大股东吗?请公司管理层严肃对待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给出合理解释。
中国中冶:
您好,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因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产权,转让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 中国五矿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本次交易系在中国五矿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进行。本次交易已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取得了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本次交易的定价也是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经备案的评估结果确定。 基于上述,本次交易符合《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国资监管规定的要求。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5-12-19 18: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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