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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实施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30 日第三届董事会第七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内幕消息披露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主板)》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属于中国中冶制度体系中的第三层级,
其上一级制度为《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本细则适用于中国中冶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和《中国冶金科工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市场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所有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境内外上市地监管机构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本细则主要控制和防范在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过程中的合规风险。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
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同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范围与具体方式
第七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本细则所称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
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本细则所称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十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的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工作。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管理的归口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总部相关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履行公司审批流程(审批表详见附件 2),并及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表》(附件 3),详细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具体事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理由及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等内容,并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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