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4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以及因职务涉及的内部信息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未披露时,尽量将知情人的范围缩到最小,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及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
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信息。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二,下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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