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证券代码:601615 证券简称:明阳智能 公告编号:2025-022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4 年 12 月 6 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准则解释 18 号》,规定对
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产生的预计负债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确定的金额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业务成本”等科目,该解释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四)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以上政策规定。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公司计提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原计入“销售费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第二条“关于不属于单项履约义务的保证类质量保证的会计处理”的规定,现将其计入“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科目,列报于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并进行追溯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未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8 号》,
根据相关要求,公司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可比期间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调增
2023 年 度 合 并 利 润 表 营 业 成 本 813,612,543.62 元 , 调 减 销 售 费 用
813,612,543.62 元。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具体影响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报表名称 报表期间 受影响的 调整前 调整后
报表项目
合并利润表 2023 年度 营业成本 24,934,852,351.13 25,748,464,894.75
合并利润表 2023 年度 销售费用 1,446,546,227.79 632,933,684.17
三、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明阳智慧能源集团股份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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