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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6:16:08 股吧网页版
金田股份: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专项核查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BEIJING X.H.LAW FIRM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街 6 号富力摩根中心 E 座 901 室邮编:100050
电话:(8610)59362077 传真:(8610)59362188

网址:www.xhlaw.cn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的

专项核查意见

致: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鑫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股份”或“公司”)委托,就金田股份的控股股东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城及其一致行动人楼静静增持公司股份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增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就本次增持事宜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仅供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3、本所同意将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为本次增持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和公告。

基于上述声明,现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持事宜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的增持人系金田股份的控股股东金田投资、实际控制人楼城及其一致行动人楼静静。

(一)增持人的基本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金田投资

根据金田投资的《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金田投资的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 宁波金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20566558504X3

注册资本 2280 万元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 2007 年 9 月 11 日

法定代表人 楼城

住所 浙江省宁波市胡坑基路 88 号 050 幢 4-4

营业期限 2007 年 9 月 11 日至 2027 年 9 月 10 日

实业项目投资,有色金属原材料(除废铜)、黑色金属
经营范围 原材料、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
品外)、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批发、零售。(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登记状态 存续

2、公司实际控制人楼城

根据楼城的身份证,楼城的基本情况如下:

楼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身份证号码为 3302051988********。

3、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楼静静

楼静静系楼城的姐姐,根据楼静静的身份证,楼静静的基本情况如下:

楼静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女,身份证号码为 3302051982********。
(二)增持人不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根据增持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信用中国网站、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证券期货市场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官网、天眼查等网站进行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增持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以下情形:
1、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收购人最近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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