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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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月
关于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受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下称“本次临时股东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各项议程及相关决议等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临时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会议并进行见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临时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
(1)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
召集本次临时股东会,本次临时股东会的会议议案已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
议决议通过;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2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和《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上刊登关于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公告形式在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并充分披露了本次临时股东会将审议的议案。
(2)经核查,上述公告载明了召开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召开地点、召开方式、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的披露。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
(1)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以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0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3日09:15-15:00。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
年 10 月 13 日下午 14:30 在洛阳市涧西区建设路 206 号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
事长武汉琦主持。
(2)经查验,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以公告形式于会议召开15 日前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3)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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