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亦同时不再担任委员职务,由公司根据需要按照本细则规定补充委员人数。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承担,负责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信息披露,并对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等发表意见,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八)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九)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外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十一)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十二)提议聘请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十三)审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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