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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重工:中信重工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强化公司内部监控,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的担保事项是指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方式为债权人实现债权等提供保障的经济活动。出具有担保效力的共同借款合同、差额补足承诺、安慰承诺等支持性函件,视同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
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要求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为无股权关系的企业或机构提供担保。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原则上应坚持与股比对等或与其他投资方对等的原则,即担保比例不超过对该公司持股比例或该项目的投资比例,同时要安排适当的风险防范措施。

公司需要根据自身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融资担保规模,原则上总融资担保规模不得超过公司合并净资产的 40%,单户子公司(含公司本部)融资担保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 50%。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以保证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控制并防范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决策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七条 财务管理中心是对外担保事务的审核及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指导、监督业务主体部门对外担保工作,受理业务主体部门提交的担保申请;

(二)对外担保立项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测等资格审查工作,评估担保资产价值,为实现债权担保提供价值依据,向公司管理层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三)监控被担保债务履行情况。在对外担保生效后,每季度做好担保资产的保后检查,认为有重大风险的,及时向公司汇报;针对业务主体部门提出的可能出现的风险预研、分析,提出相应处理办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报告公司;

(四)在出现担保风险后,及时通知风险合规部启动担保追偿程序;对于未约定保证期间的连续债权保证,发觉继续担保存在较大风险,有必要终止保证合同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

(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并逐本登记,及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六)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风险合规部负责对外担保事务的审查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协同财务管理中心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管理层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反担保合同的拟定及审核,协助指导业务主体单位办理抵押、质押担保登记手续,以及在担保、反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提供法律协助;

(三)对担保事项、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的审批和履行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第九条 有担保需求的业务主体部门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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