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24
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5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选聘(含新聘、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推动提升审计质量,加强审计信息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信重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选聘工作。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 3 年及以上,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在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具备承担相应审计风险的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六)近三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财政部门、监管机构等警告超过两次或行政处罚;近 3 年内不存在重大信息安全风险缺陷和安全违规记录;
(七)能够保守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八)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规范履行选聘决策程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第九条 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评价要素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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