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7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规范公司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 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或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 转换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 募集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章 募集资金使用和管理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
的项目,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 和透明。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任何人无权改变公司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 明书中公告的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
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 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 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
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以及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和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第八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九条 为便于募集资金的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建立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公司设立募集资金管理专项帐户(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户”)由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的执行董事会批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在持续督导期内有责任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及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公司应支持并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履行职责。
第十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1)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
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1)次或十二(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伍仟(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百分之二十(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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