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对提名或者任免董事及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总工程师等。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
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委员会可根据上述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程序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提名委员会工作的支撑部
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会议并执行提名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内外部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兼职、信用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
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核;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
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提案,所有参会委员须发表同意、
反对或弃权的意见。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应当视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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