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对外捐赠行为,持续完善公司内部管理体系,在充分维护股东、债权人及职工利益的基础上,更好履行社会责任,有效宣传和提升公司形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应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对外捐赠。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无偿将其有权
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公司以外的合法受赠人,用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的支出行为。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公司对外捐赠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
管理体系。
第五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门为对外捐赠工作日常管理
部门,负责对外捐赠项目的组织、指导、管理和协调等工作。证券部门负责对外捐赠事项的信息披露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年度对外捐赠预算编报、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预算外审查等工作。
第三章 对外捐赠原则
第六条 合法合规原则。对外捐赠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确保捐赠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七条 自愿无偿原则。对外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
的,对有关社会机构、团体的摊派性捐赠,应依法拒绝,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
第八条 权属清晰原则。公司对外捐赠的财产应为公司
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不得将公司资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第九条 先行决策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应先行履行相关
程序审议,具体程序详见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十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充分考虑自身经营规
模、盈利能力、负债水平、现金流量等财务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捐赠支出的规模和标准。在力所能及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若公司已发生亏损或对外捐赠可能导致亏损或对外捐赠将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对外捐赠。
第十一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相关议事规范审
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者受赠人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
第四章 对外捐赠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可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
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通过购买实物资产进行捐赠的,以购置发票为依据确定捐赠价值。以其它非货币资产对外捐赠的,在报送捐赠方案前要按公司资产处置程序认定其捐赠价值。
第十三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一)公司科研生产经营所必需的主要固定资产;
(二)知识产权、股权、债权等无形资产;
(三)受托管理资产等公司无处分权的财产;
(四)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
(五)权属关系存有争议的财产;
(六)变质、残损等不具有使用价值的物资;
(七)不合格产品;
(八)涉密设备物品;
(九)公司认为不宜对外捐赠的其他财产。
第五章 对外捐赠类型和受赠人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类型:
(一)帮扶性捐赠,即向上级单位、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安排的帮扶地区、对口援助地区、援疆援藏援青等的捐赠。
(二)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环境保护及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三)救济性捐赠,包括向受灾地区、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
用于生产、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四)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捐赠的受赠人应为受灾或定点帮
扶、对口援助地区的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弱势群体或自然人。
第六章 对外捐赠方式、途径与协议订立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捐赠方式包括公司统一捐赠和捐
赠单位自行捐赠两种方式。
第十七条 公司统一捐赠是由公司发起,统一安排和组
织实施,根据子公司财务经营状况、与捐赠事项关联性等因素选择统一捐赠单位,以公司名义向捐赠人捐赠。公司统一捐赠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发生重大灾害时以公司名义开展的对外捐赠;
(二)上级单位安排的捐赠项目;
(三)公司认为需由多家单位共同捐赠的情形。
第十八条 自行捐赠由捐赠单位按照公司批复确定的
对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