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5
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设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
董事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提名,经董事会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当选。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委员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
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提出不再担任该职务,或该委员的实际情况已经不适于担任该职务,经董事会同意,该委员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四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的
支撑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
须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 5 日以书面形式通
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各委员会成员和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会议通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召开方式、议题、议程、通知发出日期等。
第十五条 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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