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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军工:长城军工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郭志远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长城军工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郭志远)

2024 年,本人作为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军工”或“公司”)独立董事,自履职以来,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安徽长城军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相关要求,在 2024年度的上市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财务监督等工作中诚实、勤勉、独立地履行职责,详细了解公司运作情况,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郭志远,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经天学者”特聘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远京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兼任中国行为法学会法律风险防控委员会副会长、中国伦理学会法律伦理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计算机学会计算法学研究会执委、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

二、关于任职独立性的声明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其他任何职务,也不在公司控股股东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不存在可能妨碍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没有从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因此,我的履职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公司临时股东大会 2 次。会议期间,充分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本人认为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亲自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4 次董事会会议。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赋予的职权,勤勉履职,做到了会前认真审阅文件资料、主动获取相关信息,详细了解议案背景情况;会上充分讨论,客观、公正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独立意见和审阅意见,对公司完善公司治理、财务审计等方面提出了专业的意见建议;会后监督执行,通过多种渠道了解审议事项进展情况,确保会议决策事项有效落实,为公司董事会科学决策、合规运作贡献力量。报告期内,本人对所有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召开了 2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参加 4 次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总监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等 8 项议案,对公司半年报和季报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聘任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核;对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指导和监督;对公司财务总监的选聘进行资格审查;与公司证券部、财务部、审计风控与法律部等部门进行交流与沟通;与外部律师、审计师进行定期交流。本人对所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出席了公司 4 次董事会、6 次各专门委员会会议,2 次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有效行使了独立董事职权。

(五)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 8 月 14 日,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对《关于对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半年度风险评估报告》《公司与兵器装备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开展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两项议
案进行审议。2024 年 12 月 11 日,本人出席了公司召开的 2024 年第二次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对《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两项议案进行审议,本人对所议议案投赞成票,未投过反对票或弃权票。
(六)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及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通过现场调研、会议及通讯等方式,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与公司审计部门和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多轮次沟通,审议了 2024 年年度报告审计计划和定期财报等。我们要求内外部审计部门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坚定夯实工作基础,强化结果运用,加固加长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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