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0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年12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规范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经营决策机构,董事
会根据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十二名董事组
成,其中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且不少于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可以设立副董事长一名。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更换,并可在
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独立董事的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规则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其辞职报告应在新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除本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五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及
提名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的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拟定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数字官、总法律顾问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考核,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合规管理基本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报告,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并对公司合规管理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十六)制定公司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决定职工收入分配的重要事项;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上市
地的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
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股东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董事会在决策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有关事项时,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上市地监管规则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上述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应事先听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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