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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09 18:57:21 股吧网页版
中国外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0


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9 月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前述信息按照规定的
时限、在规定的渠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及时报送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及上市地交易所登记备案及/或审批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公司董事会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 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及其负
责人、信息报告人;

(四) 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的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五)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地 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应符合 上市地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对披露方式、时间、内容、格式等方 面的要求。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 通俗易懂,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 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各部 门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起草、提供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文件、 数据时,应保证文件及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
开披露信息,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并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一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自愿性信息,应 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此后 发生类似事件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一致性标准及时披露。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
得夸大其辞,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 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 幕交易,否则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 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事件没有达到监管机构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规定,但公司董事 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
秘密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
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公司应按照《中国外运 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办理信息披露暂 缓或豁免: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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