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证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
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四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忠实、
勤勉地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续聘。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但必须保证其有
足够的精力和时间承担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七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做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做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
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或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及时公告并
向上交所提供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符合相关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工作制度第八条所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五)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在董事会的监督下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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