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管理,规范委托理财的范围、审批流程与权限,防范委托理财风险,提高委托理财效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关联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与《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资金。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按照相关规则的要求,可进行现金管理。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决策、信息披露、管理和监督程序,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七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和信息披露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作如下规定:
(一)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应当在上述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不得超过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第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预计的委托理财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委托理财的收益进行委托理财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第十条 财务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 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 理财产品协议或者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 受托方、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者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 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十二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应及时披露下列信息:
(一) 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 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 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 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还需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筛选投资对象。严格遵循审慎原则,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以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
(二)负责投资前的评估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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