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成员
委员会由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士。
委员会的召集人由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公司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召集人的任免。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披露;核查公司的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
及账目、半年度报告及季度报告的完整性,审阅报表及报告所载有关财务
申报的重大意见,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
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二、就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供建
议、监督其独立性和工作有效性;
三、监督协调公司内、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关系;
四、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指导内部审计部门
的有效运作,听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及总结;
五、评估公司的风险管理,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实
施,核查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六、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七、审核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
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八、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九、审查及检查其他经不时修订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宜。
上述一、二、六、七款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办事机构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工作部作为委员会在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委员会须至少每年与外部审计机构开会两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审议事项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工作部负责筹备审计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地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审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外部审计机构提请召开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决策程序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列席会议之人士,可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视为出席该会议。
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
第八条 汇报
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必须将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向董事会汇报,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除非委员会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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