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织机构、明确委员会的职责权限、保证委员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股票上市的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以及国家的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性质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机构,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成员
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非执行董事两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非执行董事担任,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董事会负责委员会成员和委员会召集人的任免。
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四条 职责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至少每年核查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并就根据公司策略需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二、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选,并提名有关人员担任董事或就董
事推荐人选向董事会提出意见;
三、评价核查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四、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继任或免职安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六、推荐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聘任和解聘高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议;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八、遵守经不时修订的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要求的相关事宜。
第五条 办事机构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
董事会工作部作为委员会在公司内部的办事机构,受委员会领导,对委员会负责。
第六条 会议的召开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召集人认为必要时或根据经二分之一以上委员的联名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采取现场会议方式举行,必要时可采取通讯会议方式举行,通讯会议方式包括视频会议、电话会议或审议书面议案会议等形式。
委员会召开会议,会议审议事项应至少提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董事会工作部负责筹备委员会会议相关工作,协调公司相关部门对委员会的工作开展提供相应协助。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并主持。召集人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代其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因故未能履行职责,也
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决策程序
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任何委员会委员或其他列席会议之人士,可通过电话或视像会议等电子途径参与会议,视为出席该会议。
委员会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表决,每一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
委员会议案经过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同意通过。
第八条 汇报
委员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后,必须将有关决议及会议记录向董事会汇报,将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除非委员会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第九条 权力
委员会有权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聘请独立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委员会有权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相应调查,向公司人员索取所需资料。
第十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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